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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杂谈 » 行业动态
一张假票据先后典当行骗取50万
日期:2010-9-2 来源:巩义市法院 阅读量:
用一张假票据去典当行先后骗取50万元贷款,终露出马脚,被依法制裁。今日,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金融票据案,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十万元;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十万元。
2006年1月李某和王某在郑州市大学路某宾馆与自称是四川郎酒厂业务员的陈某谈生意,二人想要做郎酒的销售生意,陈某称生意可以做,但必须出具资金证明,同时陈某声明证明真假均可,只要自己可以回厂交差即可。李某与王某感觉很难办,李某随口与宾馆刘老板说起此事,刘老板随即说有位客人可以搞到汇票,于是介绍李某与岳某认识,二人谈过后岳某承诺可以给他们一张价值150万元的汇票,但必须收取票面价值百分之一的费用,即15000元,岳某答应收取李某现金5000元及10000元的酒。李某先期付给岳某2000元,承诺剩下的3000元和10000元的酒等生意做成后交付。
陈某看过汇票后将酒交给李某与王某,王某找到马某希望他能帮忙销酒,尽快资金周转,并告知了马某酒及汇票的来历。马某系巩义市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他想到目前自己所在的公司资金周转不利,临近年关,可用此汇票抵押贷款解燃眉之急,遂将想法告诉了顺达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薄某,并索取好处费34000元付给李某与王某,王某与薄某协商此汇票不得去银行贴现,否则后果自负。薄某用此汇票先后两次从巩义市宏达典当有限公司质押贷款50万元。宏达典当有限公司到工商银行查询该汇票时,经银行工作人员仔细鉴定后确认汇票为假票据,宏达典当行多次催要贷款未还,遂报案。案发后,薄某已返还贷款。
经庭审,本院认为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倒卖伪造的金融票证,在客观上为他人伪造金融票证提供了便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念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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