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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杂谈 » 典当杂谈

期满不赎 典当行可就当物优先受偿

日期:2010-8-31 来源:太湖明珠网 阅读量:

  太湖明珠网特稿:家住无锡锡山区的张某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在锡某典当公司办理典当借款,后期限届满没有向典当公司支付当金、利息等款项,典当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锡山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 

  被告拒到庭调查成一家之言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方表示,既然被告未到庭答辩,那么在自己已经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完全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官告诉原告:“被告不到场,我们也应当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主公义居中维双方权益 

  秉着“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的原则,法官并没有采纳典当公司一家之言,而是更为细致的对案情进行研究,仔细翻查案卷和相关资料。经过调查,法官认为典当公司向被告支付当金不应当预扣当金利息,因此调整了典当公司向被告实际交付的当金数额。同时,法官认为典当公司要求张某支付每月9‰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罚息标准,故按照法定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算确定为8.2‰。最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了当金数额、利息标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当金及相关费用,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房产去除银行抵押价值部分优先受偿。 

  【法官释法】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应当及时赎当或续当,否则典当行就有权依法对当物做拍卖、变卖等处置。在本案中,典当公司向被告支付当金时预扣综合服务费并不违法,但是预扣当金利息则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我国的《典当管理办法》也对当金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典当行和当户不能超过该规定标准确定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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