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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学院 » 知识手册
销售部担保无效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日期:2010-2-24 来源:法治快报 阅读量:
龚律师:
我公司因经营需要开设了一家临时的销售部。2009年2月27日,销售部负责人未经公司许可,为李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提供了担保,并加盖了销售部的印章。这笔借款到期后李某无法偿还,于是刘某要求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请问,我公司能否以销售部不具有担保人资格为由拒绝偿还?
读者唐玲
唐玲读者:
我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的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销售部是你公司为经营之需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且销售部为李某提供担保的行为未征得公司同意或授权,因此销售部的担保行为无效,该担保行为从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证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公司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销售部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李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李某借了刘某的10万元应当偿还。销售部只是公司的一个临时下设机构,没有担保资格,刘某同意让销售部为李某提供担保,表明他没有尽到妥善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因此其行为存在过错。如果李某不能清偿刘某的借款,首先应当由你公司销售部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门由公司承担,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不能超过李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我公司因经营需要开设了一家临时的销售部。2009年2月27日,销售部负责人未经公司许可,为李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提供了担保,并加盖了销售部的印章。这笔借款到期后李某无法偿还,于是刘某要求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请问,我公司能否以销售部不具有担保人资格为由拒绝偿还?
读者唐玲
唐玲读者:
我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的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销售部是你公司为经营之需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且销售部为李某提供担保的行为未征得公司同意或授权,因此销售部的担保行为无效,该担保行为从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证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公司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销售部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李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李某借了刘某的10万元应当偿还。销售部只是公司的一个临时下设机构,没有担保资格,刘某同意让销售部为李某提供担保,表明他没有尽到妥善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因此其行为存在过错。如果李某不能清偿刘某的借款,首先应当由你公司销售部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门由公司承担,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不能超过李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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