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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学院 » 典当案例
云南:乡土地管理所所长滥用职权案被判实刑
日期:2009-12-31 来源:正义网 阅读量:
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严惩
云南宜良:一滥用职权案被告人被判实刑
这些年,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即便是惩罚,对这一单罪一般都是判缓刑。而如今云南省宜良县对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却开了判实刑的先河。2009年12月11日,该县检察院立案查办、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寿合滥用职权案,被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1999年9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李寿合担任宜良县蓬莱乡土地管理所所长,曾于 2002年8月因犯受贿罪被宜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寿合的滥用职权犯罪是宜良县检察院在审查其他案件中发现的。
1998年,宜良县原蓬莱乡菜园村农民李志强在宜良县城金星小区购买土地并自建房屋一幢。2000年1月,李志强到宜良县土地管理局开具了一份《证明》后,托人请时任宜良县蓬莱乡土地管理所所长的李寿合办理《宜良县城乡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李寿合在明知金星小区土地已被统征为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所无权审批的情况下,仍派人为李志强违规办理了许可证。李志强持《证明》和许可证到宜良县建设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以该处房产作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宜良支行城东营业所贷款49万元。之后,李志强隐瞒真相,又将已抵押贷款的该房产以39.88万元卖给宜良县南羊镇黑羊村农民李松章,自己收了购房款携家人逃至广州躲藏。2004年7月8日,宜良县法院将该房产拍卖后,赔偿李松章12.5万元,赔偿农行16万元。2009年1月,李志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宜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当时因李志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宜良县法院于2009年2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至2009年8月12日,连本带息,李志强仍欠农行人民币76.199983万元,欠李松章人民币27.38万元,共计103.579983万元,均无力偿还。
被告人李寿合滥用职权案在宜良县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宜良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李志强合同诈骗案中发现此案后,决定坚决查处。该案尽管时间跨度长,查办难度大,宜良县检察院却克服了重重困难,排除了道道阻力,奋战近1个月半,将该案彻底查清。在公诉该案的意见中,宜良县检察院认为“对滥用职权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严惩。对被告人李寿合滥用职权犯罪应当判实刑”。该案经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李寿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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