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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学院 » 典当案例

男子典当房屋到期未还款 未履约典当行有权卖房

日期:2010-1-21 来源:渤海早报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 阅读量:

  为筹毒资,男子将房屋抵押借钱,到了还款期限却迟迟不能赎典。日前,典当行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经法院协调,男子同意还款,同时,典当行有权出卖该房屋用于归还男子借款。

  本市男子林某染上毒瘾,却没有正当职业,为筹毒资,他便想到去典当行抵押房屋换钱。2008年9月17日,林某来到本市西顿典当行,以坐落于本市东丽区永平巷的房屋出当,向典当行借款6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期限为2008年9月17日至2009年3月16日,月综合费为借款额的3.5%,同年9月17日,双方对典当物(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2008年9月19日,典当行将现金65000元交付给林某。

  典期届满后,林某迟迟未能按照约定赎典,致使典当行的本金和综合费用无法收回。故典当行起诉要求林某立即偿还所欠当金65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22983元(截止2009年10月21日),如林某拒不赎典,要求拍卖抵押房屋,综合费用及利息截止本金偿还之日止。

  经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林某于2009年11月23日前偿还原告西顿典当行借款本金65000元、截至2009年10月21日的综合费用22983元,合计87983元,自2009年10月22日起,综合费用按每日76元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同时,林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永平巷房屋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原告典当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用以归还原告借款及综合费用,其价款超出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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